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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章 政治的智慧(1 / 8)

第三项是两院议事新制,这是财权转移引发的新议题,同时也是英华国家税制进一步发展的延续。

英华立国四十多年,税制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立以公司为主体的大型中型工商税基,加上海关税入以及殖民、金融、军工等专营事业,以间接税为主,原则是掌握经济最活跃部分,以此为财政基础,完成了立国时代的初步建设。

第二阶段是收复江南后,完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系建设,将税基扩展至大多数上规模工商体,以及所有经济领域,只留出农业、小工商和部分土地为地方税基。在这个阶段,一些直接税开始引入税制体系,例如黄金、珠宝和烟等奢侈品的消费税。

北伐一统后进入第三个阶段,加上纸钞发行的背景,借助越来越完善的金融体系,直接税的增长越来越迅速,国税总署由商部专隶经计院就源自此背景。

以计相由皇帝亲选为标志,皇帝掌握财政时,国家税制的博弈方是皇帝和两院,尤其是西院以及金融联合会,政事堂的发言权很小。而现在财权归宰相,计相由宰相任免,就需要将原有的博弈布局进行调整。

宰相之权暂时不好再升,那么就分拆两院,确保其不会轻易实现利益交换,结为一体。于是继两院失去宰相推选权后,一条宽阔河流再横亘在两院之间。两院法权领域被打通,但是在决议权上却各有偏重。

西院在审定东院通过的增减税项、增减税额,以及涉税法案上享有特别决议权,必须三分之二通过才有效。而东院在审定西院通过的国家预算分配以及相关法案上享有同等待遇,其他情况下都是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英华两院就此形成全新格局,在决定国家财政盘子有多大这一事上,西院有更多发言权,而决定这盘子该怎么分,东院有更多发言权。

基于财政的特别决议权,确保了两院相互制衡,而在此之外的各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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