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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2 / 6)

”。

《礼记·月令》记“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

周志清作为大理寺卿,管的就是刑狱审断案件,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刑部受理天下的犯罪案件,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犯罪案件,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查明详情,务必刑罪相符,不冤枉无辜。

而且凡是刑部、五军都督府所办之案与都察院参与合办之狱讼,都须将案牍与囚徒送至大理寺复审。

所以在明朝初年,大理寺的地位还是很高的。

朱允熥不悦的说道:“我知道大明律的记载,现在问的是你们有何意见,不是能不能定罪!”

刑部尚书杨靖心中忐忑,知道皇太孙殿下对于溺婴一事肯定气恼,只好解释说道:“启禀殿下,在台州、处州、温州三府有溺毙子女的习俗,

另外宁波、绍兴、金华三府也有这种习俗,此外,江西、福建、南直隶等处,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其他地方也间或有之……”

杨靖继续说道:“殿下,在百姓们看来,溺死婴儿,尤其是女婴,不过一种残忍的行为,不好的风气,更是坏风恶俗,应该予以禁止,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是“好风俗”,应该提倡……”

“在提倡的人看来,贫家溺死女婴原因一是家里实在贫困,难以抚养儿女,所以就导致“贫民常溺女”……”

“其二是考虑到日后婚嫁的嫁妆高昂,家族无力负担,便将自己亲生女儿溺死,毕竟厚重的陪嫁能够彰显家族的地位和身份,也能够使得女子在婆家地位尊高,这就给百姓增添了许多负担……”

“即便是在成亲之后,每逢年节庆典,红白喜事,都要告知自己的娘家,而且女儿回门,娘家又要多有馈赠,故而多有溺女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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