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一方最先站出来。
引经据典。
讲述了一遍相关的刑法法条。
其中。
重点自然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前者里,并不是所有被告都构成了诽谤罪。
但后者......
却足以覆盖每个被告。
他们都参与了网络滋事,借故对周小清进行指责、谩骂,以及恶意引导。
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谷宏达、包飞文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各项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接受判罚。」公诉人盯着被告席上的谷宏达等人,义正词严的说道。
而谷宏达等人......
自始至终都低着头。
不敢直视对方的目光。
只得再次看向了身旁的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脱罪。
「在这里,我想提醒对方公诉人一句。「
这名律师也没有退缩,紧随其后站了出来:「根据刑法法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方当事人并非是蓄意挑事,无理取闹。」
「之前我说过了,我方当事人是因为一场「误会,,才会在网上挑事,针对「周小清「账号进行指责。」
「在客观构成上,我方当事人应当是不符合的。」
「不应将此行为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这个环节。
他重新组织了思路,再次发起了反攻。
每个刑法罪名都有主客观的构成。
而他则是冲主观构成上入手,试图将己方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摆脱寻衅滋事罪的判定!
「对于周小清小女孩的自杀,我们也感到非常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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