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
但是!
为什么苏白能够通过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一眼就能认出来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因为根据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
工商管理约见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王海的时间点是在肖平军投诉当月的15日上午十点左右。
记录上也清晰的写着时间地点。
可是.…根据肖平军的描述,那个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军去维权的时间点。
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总经理王海,一整个上午都在大发超市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根本没有时间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或者说,后期随便填了个时间进行补充的?
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追责?
对于时间,苏白还想要再确认一下,扭过头询问了肖平军:
“你在大发超市门口维权的时间是不是在当月15日?”
肖平军点头:“苏律师,这一点我可以确认。”
“就是在那个月15号。”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发超市还报警了。”
“只不过我当时在大发超市门口举牌子,没有扰乱秩序。”
“只是被口头警告,执法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阻拦。”
“然后大发超市的经理,还有王海亲自出来辟谣,一整个上午都在。”
确认了这件事情,苏白看向审判长:“审判长。”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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