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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学三论及批判(中)(5 / 11)

通过子学中格物致知的方法,我们可以总结出很多指导行为的规范,诸如忠、恕、仁、礼、义、孝、慈、信、俭、严……等等。

但是得到这些行为规范,都是有前提条件与推导过程的,假如将这些过程和条件省略了,问题就出现了。

还是以“孝”举例,有一句话很多人应该都听过,就是“圣皇以孝治天下”。

这句话有什么问题吗?很多人好像觉得没什么问题——圣皇提倡天下人都孝敬父母,看上去没什么毛病啊?

实际它不是这种表面上简单的涵义。

孝,怎么能用来治天下?它的核心首先是在家庭内部强调父权,强调子女对父母无条件的服从,然后再从家庭过度到社会,视君为父,强调对君权无条件的服从。

由此便重新定义了“忠”的内涵,建立起“君父”的权威。

先秦的子学家在构建思想体系时,并不需要神灵的参与,但经学家的篡改,却引入了君父的权威,它就相当于某种神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思想的退步。

经学家为什么要对子学进行这样的篡改,删除了格物致知的方法论,因为不删不行,不删就没法改造成阶级统治的工具。

我们再列举刚才谈论“孝”时推导出的六种行为,详细加以说明——

苛——抚——慈

忤——赡——孝

上面三种行为,是父母如何对待子女,下面三种行为,是子女如何对待父母。我们需要注意到,这六种行为之间,是存在前后因果关系的。

比如抚与赡,肯定是先有抚育而后有赡养。假如父母不抚育子女,子女就活不到能够赡养父母的时候。所以从逻辑关系上,抚是赡的前提。

孔子讲过两句话,以德报德、以直报怨。我们具体到这三组行为,其原则就是:以孝报慈、以赡报抚、以忤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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