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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章 大案(1 / 7)

按照如今汉室的法律规定,奴隶,其实是不能状告主人的。

不单是奴隶不能状告主人,还有妾室不能状告丈夫、子嗣不能状告父母等。

具体的法律条令,则是通过‘非公室告’的方式,来否决了以上几种法律纠纷的合法性。

按照规定,非公室告,地方郡县勿听。

如果妾室非要告丈夫,子嗣非要告父母,奴隶非要告主人,那首先应该让人去劝。

劝动了,把人劝回家了最好。

实在劝不动,官府也绝不会接受诉状,而是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施以杖刑。

让原告皮开肉绽,意识到自己告了‘不该告的人’,便算是结束了。

而在汉室的法律中,之所以会有这非公室告的规定、条令,自然是因为妾室、子女、奴隶,都应该是‘被拥有’的身份。

妾室、奴隶,都是奴隶主花钱买回来的私人物品,生杀大权都被奴隶主所掌握,是生是死,官府都插不上话。

而子女,在这古华夏朴素的道德体系下,更是由父母给与生命,所以不得不好好活着、好好报答父母的被归属者。

显而易见,这个时代的社会,不允许被归属者拥有人权。

甚至就连‘不被归属者打死’的权利,都不曾有受贵主者享受到。

反而是非公室告四个大字,直接让归属者,在法律层面立于不败之地。

不让告~

这你咋整?

若是有什么仇怨要了结,似乎就只剩匹夫一怒,血溅五步的极端方式了。

但即便是这种极端方式,本质上,也同样不为这个时代所接受。

——一个父亲,无论他再怎么不是东西,再怎么令人发指,作为子女,都绝对不应该伤害自己的父亲!

不单不能和父亲‘血溅五步’,也不只是不能把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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