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那五道判语题时,其中一道立刻引起了他的警惕。题目如下:
“有案:某地豪绅甲,状告佃户乙欠租三年,合计粮五十石,立有契书为证。乙辩称,非是欠租,乃因连年灾荒,收成不足,曾与甲口头商定‘丰年补缴’,现有乡邻数人可作证。
甲不认,执意索要。乙又言,甲家丁收租时曾殴伤其子,致其卧病,费医药钱五贯。甲反诉乙诬告。试判之。”
此题看似一桩普通的田土钱债纠纷,但内里陷阱重重。
首先,是“书面契书”与“口头约定”的效力之争。
按《大雍律》,田租交易应以契约为凭,口头约定若无强力旁证,极难被采信。
但题目中又给出了“乡邻数人可作证”,这便留下了活口,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是佃户乙提出的“甲家丁殴伤其子”一事。
此事与欠租本是两事,若查证属实,甲之家丁伤人触犯律法,自当另案处理,甚至可能影响甲之本诉信誉。
但乙将此与欠租混为一谈,亦有纠缠之嫌。
最关键之处,在于案情叙述中隐含的时间线与因果关系。
题目只言“连年灾荒,收成不足”,未言明具体是哪几年灾荒,与那“欠租三年”是否完全对应?
那“丰年补缴”的口头约定,是何时所立?是在欠租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这些模糊之处,正是考察判案者能否发现疑点、厘清关键的地方。
若不能细察,很容易陷入“欠债还钱”的简单思维,或者被“殴伤”一事带偏方向,忽略了田租纠纷本身的核心证据与情理。
王明远略一沉吟,心中已有计较。
此题之判,绝不能简单支持任何一方,需分步厘清,衡情酌理。他提笔在草稿纸上写下判词要点:
“查田租之事,当以契约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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