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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无形立法者(2 / 7)

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给主审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权”尺度比较松,所以很多律师摸不准“造假造到何种程度,才能被司法认定驰名成功”,也就很难给人打包票收费,更不敢风险代理——因为造假成本不定。

02年那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后,用了三年,最高院渐渐有了实践经验,然后在05年的补充规定里加了很多明细的尺度。比如“规定具体要在全国多少个省份被人仿冒、在多少个外国被人仿冒才能认定驰名”这种细节都有了,然后各大敏锐的顶级律所才开始抠着数字算造假成本,好给客户报价。

眼下06年,这门生意正是需求旺盛、而摸清门路的人寥寥无几的时候。

在原本的历史上,这种把戏要到07、08年才渐渐渐多起来,并发展到连并非最顶尖的律师都掌握了这门生财之道,然后吃相难看、鱼龙混杂。

到了08年,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从当初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一家可以独门行政认定时代的“每年数十件”,飞速增加到了“行政、司法双轨有权认定”时代的“每年两百余件”。

也就是说,每年新增的驰名,比过去多了五倍,这玩意儿渐渐有贬值的风险。

最后,在国家工商总局系统的强烈抗议干涉下,经过工商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博弈,到2009年,最高院终于顶不住压力妥协,出了个【法释(2009)3号】文件——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一出,算是覆盖了此前从02年到05年渐渐扩权的几个在先解释,把“司法认定驰名”的法律效力,限缩回了“只有个案效力,不得追溯、将来也不得援引”的程度。

从此之后,国内的知识产权代理类事务所、律所,才断了“自导自演帮客户运作驰名”这条财路,而“驰名商标”在09年以后含金量也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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