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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学三论及批判(上)(7 / 9)

首先做到第一条,在第一条基础上再做到第二条。

比如以父子关系举例,按照刚才的两条逻辑,我们可以推出四条原则。

首先:已所不欲子所施者,勿施于父,不希望儿子虐待自己,就不要虐待父亲(不忤);已不欲父所施者,勿施于子,不希望父亲虐待自己,就不要去虐待儿子(不苛)。

其次:所求乎子,以事父(孝);所求乎父,以事子(慈)。

忤——孝

苛——慈

现在我们得到这么两组对应的行为,前两者是不能做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后两者是应该做的,是道德提倡的行为。

于是我们初步得到了最原始的法律与道德原则。

这两条之间有没有矛盾?有,而且是内在的矛盾!

比如只谈第二条“我希望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那么我希望张三把所有的钱都给我,那么我是不是应该把自己所有的钱都给张三呢?

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既不能成为对自己的要求,也不能成为对他人的要求,更是自相矛盾的,不符合人性还原法。

因为按照第一条原则,我肯定不想把自己的钱的都给张三,所以也不应该要求张三这么做。刚才讲了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所以有些希望本身就是不应该的。

从“希望”到“应该”的过程,就是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从“我”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到“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就是从纯粹感性上升到理性思考。

如此看来,仅仅有这两条当然不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还差第三条。

这第三条就是人们如何对他人提出要求,包括如何看待他人对我提出的要求。

比如“孝”原本是对自己的要求,假如变成对他人要求呢?

比如要求某人尽孝,父母的各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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